新疆师范大学教材管理规定

发布者:地科院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1351

新疆师范大学教材管理规定

新师校字[2003]19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快我校教材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普通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务处是全校教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教材的征订、供应、建设,保证教材的课前及时到位和教材经费的结算,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各院(部)在选定教材时,应特别注重教材的质量,尽量选用优秀(国优、部优、省优)教材,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九五规划教材,其专业必修课教材的选优率不得低于60%

二 教材的征(预)订

第四条 全校所有教材(包括教师用书、学生用书)原则上由教材科统一订购,各院(部)不得擅自私订教材。

第五条 全校教材采用内部招标方式征订。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委员会统一对外招标。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

第六条 统编教材按学期预订,每年的五月、十一月预订下一学期教材。每学期教材发放结束,准备征订下学期教材之前,清退书店的所有教材。

第七条 各院(部)应按教学计划征订教材,由专人负责认真填写《XX学院XX学期教材预订表》(包括纸质和电子版),力求做到不漏、不重、不错,经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教材科办理预订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八条 教材一经预订,中途不得任意更换。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院(部)负责。

第九条 学院提供的书号、书名、出版社、作者等信息必须准确,由于教材信息不准确而影响课前到书的,责任由各学院承担。

第十条 每门课原则上只允许订购一种教材,特殊情况需订辅助教材或补充讲义的,须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预订。

第十一条 教材科只负责教材的预订,对不属教材范畴的任何资料(含教师参考书和配套的声像教材、资料室用书),教材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各院(部)在规定期限内因故未预订或漏订教材,预订期截止后再提出订购或更换教材的,教材科可努力联系解决,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未列入教材计划的教材,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所有课程必须明确指定教材。个别选修课和教学实践课不能指定教材的,应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报教材科备案。

第十五条 随着我校办学形式的灵活多变,学生的学籍变动越来越频繁,因此各学院在征订教材时可以适当增加数量。

第十六条 选修课教材的征订数量要相对准确,并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选用教材时要注意价格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尽量选用价格较低的教材。

三 教材建设

第十八条 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科研水平与实力的重要标志。学校鼓励我校教师参与国内外高层次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大力支持我校教师主持或参与我区“高校特色教材”的编写工作。在同等水平条件下,优先选用我校教师编写的特色教材。

第二十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计划》的建设项目是由自治区教育厅立项和拨付资金的,所以有相应稿费支持。该计划的推荐申报须经教务处教材科收集、汇总,经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后,推荐自治区高教处立项建设。

第二十一条 凡教师自编并正式出版的教材,如其学术水平和质量明显低于教育部或区教育厅推荐的优秀教材,概不能作为正式教材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自编教材和自编讲义,须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自编教材印发登记表》,经院(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送教务处初审后,通过后方可办理印刷手续。

  

四 教材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规定,学生必须先交费后注册。学生只有在学院注册以后,教材科才能发放教材。

第二十四条 所有学生必须持有教材(学生可以自行解决教材,但必须保证与全班教材一致,并持有所有授课全过程。凡申请自行解决教材的学生必须征得所在学院教学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学生的教材费必须提前预交,以保证教材及时的供应。

第二十六条 教材科根据学校招标的结果,与中标书店签订合同,并将规定折扣返还学生。

第二十七条 如遇课程变动等特殊情况,学院必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学生领书之前通知教材科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开学后课程临时变动,学生已经领取了教材。学生接到停课通知后,需及时将该课教材退还教材科。逾期不退者,相关费用自己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教师以院(部)为单位,在教材科统一办理领书手续。

第三十条 在满足计划用书后,多余教材可零售,售书时间由教材科安排通知。

第三十一条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教材仍属于原来班级,待试读结束转入正式班级之后,教材科按学生处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发书。

第三十二条 师生领取教材时,应对教材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对,教材一经发出,若非印刷质量问题,一律不予退换。

第三十三条 教材科应严格按各院(部)的教材预订计划发书。凡计划内教材,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领。

第三十四条 对专升本学生、外单位来我校进修或旁听者,原则上不负责教材供应,听课前可先到教材科联系,如有存书,可购买。

五 过期弃用教材和积压教材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库存三年以上,或已改版、修订的教材、讲义,经有关教学单位审核并鉴定,确定没有继续使用价值的,或教材缺页、破损及其它原因等不能使用的教材,均为过期弃用教材。

第三十六条 过期弃用教材应在说明原因的前提下提请报损,由教材科列具清单,填写报损表,送主管处长审核,再经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在教学经费中报损,其回收资金纳入教材经费。

第三十七条 教材积压的处理原则:一、凡因院(部)计划不周、征订失误、擅自更改教材目录或其它原因造成教材积压,其经济损失由相应的院(部)承担;二、凡由学校的原因(如教学计划调整,招生专业变化等因素)造成教材积压,其经济损失由学校承担。

六 教材经费

第三十八条 全校教材费由教材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各院(部)不得擅自收取学生教材费用。

第三十九条 教材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教材科每学期对学生教材费结算一次,不足部分通知学生补交。

第四十条 为了确保教材经费的正常运转,新生入学时须按学校规定的标准预交教材费。

第四十一条 教材科对不足教材费的收取原则是: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收取。部分不足第二学期教材费的班级,缺多少补多少。

第四十二条 教材费的收取以班为单位,一人未交费,全班不发教材。

第四十三条 各院(部)教师用书,其经费从教材基金支付,在未更换教材或版本情况下,每位教师原则上每三年方可免费领取一次教师用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均需将教材款结算清楚,经教材科盖章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五条 教材科应按照有关规定,每一学期向计财处报一次教材出库情况,年终报一次总出库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免费师范生转收费学生时,需补交本学期教材费。

七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教材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新疆师范大学

20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