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关于申报增设本科专业的暂行规定
新师校字[2003]46号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以及自治区学科专业建设结构调整工作会议的精神,使我校的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更为规范,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报原则
1、增设及调整本科专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必须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2、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原则上按学院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院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3、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4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另行规定)。
2、有专业建设规划和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并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各学院申报增设专业每年度一般为1个(学校年度申报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增设及调整本科专业每年进行一次,当年10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交教务处。
2、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报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3、申报目录外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4、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评议的专业于10月底以前将申报材料连同专业审定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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