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发布者:地科院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403

新疆师范大学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新师校字[2003]46

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依据,只有认真组织制订、严格管理,才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目标的实现,为加强教学计划管理,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培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现就我校教学计划的制订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1、教学计划要遵循我校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和有关规定,要根据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对各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需要,并结合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实际和特色认真进行制定。

2、教学计划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院(部)进行制定。各院(部)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组织专家认真调研论证,在总结以往办学实践,并借鉴国内外其它院校办学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本院(部)各专业教学计划。

3、教学计划所反映出的知识结构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符合学科交叉、文理结合和“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人才培养要求,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体现学科发展趋势。在公共课、基础课的板块内要确实安排好作为大学生所必需的素质教育内容。

4、教学计划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实施中应保持其相对稳定,在学科前沿的理论和技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予修订,但可作“微调”。如确有必要修订时,应由学校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报告经审定通过后执行。

5、各院(部)应认真执行已批准的教学计划。各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对教学计划可作细微调整,但须报请教务处审核、批准。

6、课程的设置与管理按“课程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7、任课教师应在教学计划内按照批准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鼓励在保证完成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删节已属陈旧的内容和增加反映学科新成果的内容。课程考试的命题应以大纲规定的要求和内容为范围。

8、教师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和新编制的课程表,结合以往的教学经验拟制新的教学进度表,经院(部)审批后执行。教学进度表一式二份,一份教师本人留用,一份于开学第一周送院(部)。

9、任课教师和开课院(部)应在完成每学期课程教学工作后,就教学的实施情况做出总结,并由院(部)存档备查。

10、各院(部)应根据每学年各专业教学计划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新学年中实施教学计划应当发扬和改进的措施,同时要积累修改意见,以保证教学计划的有效实施和将来的进一步完善。

1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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