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赴基层中学实习支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地科院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702

新疆师范大学赴基层中学实习支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新师教字[2006]11

(经200698日校长办公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做好我校学生实习支教工作,切实保证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安全,圆满完成实习支教工作,根据《新疆师范大学学生实习支教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支教主要内容

1、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教学实习的所有环节,包括备课、教学设计、听课、试讲、评课、课后辅导、批改作业等环节。

2、完成班主任见习工作。要求学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做好日常的班级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班团活动,主持班会,做好学生思想转化工作,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和教育。

3、开展教育调查和教育研究。

二、实习支教期间的管理

1、学生在实习支教期间由实习学校按照其本校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学生要自觉接受实习学校的管理。

2、学生在实习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每天晚上10时(北京时间)前必须返回住处。法定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学校,如需离开学校须办理请假手续,且至少有两人同行。节假日外出者须提前告知所在实习学校,且至少有两人同行。“国庆节”长假期间,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实习学校。

3、学生因病需要外出就医者,应首先在县城医院就医,病情较严重者,在征得所在学校领导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同意后可以返回乌鲁木齐治疗。情况紧急时可直接返回乌鲁木齐就医。

4、拟报考我校以外的招生单位的研究生者,可在111014日期间返回乌鲁木齐市报名,但需事先向所在学校和实习指导教师请假,并事先做好教学安排。学生报考研究生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天(含路途往返时间)。

5、实习指导教师将负责与所管辖的学生的联系,并将联系方式汇编成册发给各实习学生,以便于相互联系。

6、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向实习学校提出我校和实习学校实习支教规定以外的各种生活要求,如确属实际需要,可先向我校实习指导教师提出,由实习指导教师与所在实习学校或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协商,并将协商结果通知学生。

7、学生在实习支教期间,要根据所在学校的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尤其是文体活动。组织课外活动要事先征得所在学校领导的批准并注意学生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8、学生因考研报名及其他原因需要返回乌鲁木齐市者,应提前一周向实习指导教师和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批准后方可离校。

9、学生生活补贴分两次发放,首次发放三个月的生活补贴,于学生实习支教前发至学生手中,第二次发放两个月的生活补贴,于学生实习支教两个月后发至学生手中。

10、因各种原因中断实习支教工作者,按其实际实习时间发放生活补贴,其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根据其具体实习表现确定,但其实习成绩不得评为优秀。

三、实习期间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1、虚心向所在学校教师学习。

2、认真备课。学生在实习期间要针对本班学生特点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3、采用适当的方式从事教学。

4、认真批改作业。

5、做好答疑工作。

6、经常交流教学经验,取长补短。

四、实习总结要求

1、所有实习学生都要善始善终地完成所有教学工作,包括批改期末考试试卷,上交学生成绩表。

2、完成教学任务后,每一位学生均须提交一份实习支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撰写提纲:(1)实习支教概况;(2)本人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3)本人实习支教工作的感想;(4)对做好实习支教工作的建议和意见;(5)结语。如有学生认为上述提纲不适合本人者,可按自己认为适合的提纲撰写总结报告。所有学生都要在实习结束之前完成总结报告初稿。有兴趣的学生可在老师的指导之下,以实习支教为基本内容完成毕业论文,但要按照要求撰写毕业论文,同时要注意撰写毕业论文的要求与总结报告之间的区别。

3、学生实习结束返回学校后,各学院要召开实习支教总结会议(可以分组召开),每位学生均须发言谈谈自己的体会。届时教务处将组织各相关学院领导旁听。各学院在总结的同时要评选优秀实习学生。

五、表彰奖励

各学院总结会议之后,学校将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实习支教工作表彰大会,对优秀实习学生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各学员评选优秀实习生时,可按实习学生总数的30%进行评选。表彰大会一般与学生毕业典礼同时召开,但根据情况也可单独召开。

六、其他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下乡实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出示医院体检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另行安排实习工作。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实习者和由民族班转入汉族班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其在乌鲁木齐市中学实习,其实习工作及相关待遇按以往管理办法执行,不享受实习支教学生的相关待遇。

3、违反实习支教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视其情节按照我校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但屡教不改者,视为情节严重,视其情节按照我校学生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执行。

4、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5、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疆师范大学

200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