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地科院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1153

新疆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新师校字[2012]145

(经2012921日校长办公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综合性教学过程和教学阶段,是学生巩固知识、拓宽视野、了解社会、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校专业实习管理,提高专业实习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专业实习的目的:

(一)实现专业知识与社会需求的初步结合,丰富、拓展学生专业技能,开阔专业视野,使学生获得对于该专业领域相关工作或某类实践技能的感性认识,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二)促进学生将所学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综合运用于工作实践,学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知识,树专业实习立劳动观念,增强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以及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使实习生深入了解社会发展对本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关系,检验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我校专业实习包括:专业综合实习、野外实习、生产实习、参观实习等形式。专业实习时间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时间执行;实习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的目标及教学要求制定。

第三条专业实习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学院组织安排(集中式)与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分散式)的专业实习的形式。学校鼓励学院集中安排实习;学生自主实习须经学生本人申请,接收单位同意,学院、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专业实习工作在学校专业实习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为组长,由教务处、计财处、学生处和相关学院负责人为组员的专业实习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专业实习工作。各部门职责为:

(一)教务处负责协调实习期间各项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制定全校专业实习指导性文件及有关专业实习的各种规章制度。

2.预算专业实习经费,审核各学院专业实习经费开支。

3.会同各有关学院做好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4.审查学院专业实习工作计划,检查实习情况。

5.处理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6.编发专业实习所需的资料、表格、简报等,整理和收存实习中的各种表格和材料。

(二)计财处负责专业实习经费的划拨、账务核销等工作。

(三)学生处在实习阶段会同各有关学院加强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主管教学院长任组长的专业实习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本学院专业实习工作,学院分团委书记、各教学系主任、班主任、专业指导教师、教学秘书、辅导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学院专业实习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制定本学院各专业实习工作计划。

(二)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三)做好实习生思想动员及各项实习准备工作,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参加实习的师生学习有关实习文件、规章制度等。

(四)编排实习小组,配备指导教师,选派实习组长。

(五)督促指导教师做好实习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实习期间的实习巡视和检查工作。

(六)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

(七)负责审核专业实习成绩,做好专业实习的成绩评定和评优工作。

(八)组织好本学院的专业实习总结及表彰工作。

(九)做好实习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第六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学院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大纲,经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专业实习大纲的制定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重在培养实践能力、创新意识与综合素质。实习大纲一经制定,在使用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且注意逐步完善。

第七条 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实习目的、任务及具体要求、实习程序及日程安排、实习的内容与要求、实习方法和指导原则、实习单位和地点选择要求、实习纪律和实习考核方式等。各学院实习工作需围绕实习大纲开展,教务处定期抽查实习大纲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所在的学院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方法,指导完成实习大纲规定内容。

第九条每年十一月份,各学院应向教务处报送下一年度实习计划表,内容包括实习类型、实习班级、人数、具体时间、拟定地点、预算实习经费金额等。

第十条 实习前两个月,各专业应根据实习大纲编制科学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实习的目的与要求;实习内容及日程安排;实习的组织、领导、实习单位安排和实习生编组;实习方法与指导,实习总结的安排;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成绩考核标准及办法,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将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须具体说明原因,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实习生

第十二条凡是正式学籍的我校各专业学生都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各类专业实习,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实习期间我校实习生守则: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认真学习专业实习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任务,端正态度,切实做好专业实习的各项工作。

(三)服从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

(四)熟悉工作流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工作安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工作规程而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或国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积极参加各项业务实习活动,努力向实习单位员工学习,发扬勤奋好学、文明礼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六)认真写好个人实习计划、实习日志和实习总结。

(七)注意文明礼貌,维护学校集体荣誉,树立良好形象,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八)爱护保养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操作仪器,实习期间借用的物品必须按期归还,有损坏或丢失的要照价赔偿。

(九)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共同提高,克服实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十)注意处理好校企关系,在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下,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四条习期间的请假制度:

(一)实习生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工作岗位,一般不得请事假,病假需持有医院证明。

(二)由于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请假12天需经实习单位并报带队教师批准;请假3天(含)以上须报院(系)领导小组批准。

(三)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实习成绩评定或成绩给予不及格,不能获得实习学分。

(四)请假未经同意,实习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实习缺勤一天按4课时计算。凡未经校、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和超假者,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集中安排的实习生按实习单位成立实习小组,设正、副小组长各一名,其职责为:

(一)督促小组同学完成实习计划,反映小组同学的情况与要求,协助带队教师组织小组同学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内容。

(二)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生活、健康,以身作则,相互帮助,共同搞好实习工作。

(三)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记录小组实习及纪律执行情况。

(四)向院(系)报告本实习小组各阶段的工作动态。

(五)组织全组做好专业实习总结工作。

第五章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院安排对专业实习有正确认识、责任心强、教学与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的老师担任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思想、业务、生活、健康和安全。

(二)提前深入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了解所指导学生的表现和相关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三)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实习生的指导。指导学生制订实习计划,要加强实习生的组织纪律管理。

(四)与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实习质量,实习学生与指导教师比例不应过高。一般情况下,综合性强的实习生师比不应高于151。专业综合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生10课时进行计算,其它形式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天2课时进行计算。

第六章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都应高度重视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必须建立一定数量的能满足专业实习教学要求的实习基地。

第二十条建立实习基地原则: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环境安全,设备比较先进,对实习生比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交通便利。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合作,建立实习基地。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负责专业实习基地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学院负责专业实习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学院与实习单位签署“专业实习基地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合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与实习基地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学生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对于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地,学校给予表彰,并按相应规定拨付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实习基地具体职责为:

(一)为实习生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

(二)向实习生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向实习生介绍优秀员工的先进思想和事迹,提高实习生爱岗敬业的思想认识,培养实习生从事专业工作应有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四)为实习生提供实习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并对其进行指导。

(五)对实习生提出纪律要求,规范实习生的言行。

(六)加强实习生安全意识,关心实习生的身体健康。

(七)对我校的专业实习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或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实习基地实习工作会议,与实习单位交流经验、加深友谊,共同研究和解决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实习考核、成绩评定和总结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应依据实习大纲制定专业实习考核标准(成绩评定标准),对学生的实习态度、实践技能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标准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考核方式可灵活多样,如实践操作、实习论文、实习作品、实习报告或综合考核等多种形式。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实习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报告质量等。学生必需按计划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和实习总结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

第二十六条 在实习的最后一周,各实习点应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在实习指导教师主持下,认真总结、互相评议专业实习的主要收获、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个人写出自我鉴定,实习小组和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对组内每个成员写出书面鉴定。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应根据指导实习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如学生的实习质量、知识能力缺陷及产生原因、本学院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学生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等写出实习指导情况总结。

第二十八条 各院指导小组要在实习结束两周内,召集全体指导教师讨论、写出院的书面总结。总结内容要反映本届实习的基本情况、经验教训和今后实习的改进意见;对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作具体分析,提出今后改进实习和专业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向全体教师、全体实习生和下一届学生传达。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成绩按百分制和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予以考核和评定。实习成绩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第三十条 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将被评为不及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严重违纪行为(如打牌赌博、打架斗殴给实习单位造成损失等)的。

(二)不服从学校的安排,不在规定的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或者私自调换实习时间和地点的。

(三)实习期间因故请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的。

(四)不服从实习单位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规定或安全制度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实习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者,可颁发毕业证;实习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者,可颁发学位证;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补做实习,实习成绩合格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但不予颁发学位证,所需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在实习结束两周内要尽快完成专业实习评优工作,评选出校级优秀指导教师、校级优秀实习生。校级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数不超过指导教师总数的15%,校级优秀实习生数不超过实习班级总人数的15%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应建立相应的实习档案,教务处会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章实习经费

第三十四条专业实习经费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依据实习学生数量和经费标准,由学院实习两周前提前申请,教务处和计财处审批后可领取经费。

第三十五条专业实习经费,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办学成本,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专业实习按质按量完成。

第三十六条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实习经费的管理。教务处根据专业实习有关规定,对专业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专业实习完毕,应及时将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在实习结束两周内报送教务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到计财处进行报账,相关票据应符合学校相关财务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未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参加学院安排的专业实习,但所需费用由学生自行解决,待学生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缴清学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给学生补发专业实习费。

第九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在专业实习内容设计、交通安排、实习地点选择中应充分考虑安全问题,不安排危害人身安全、环境安全的实习任务。

第四十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制定相关安全规程。在实习前和实习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使学生清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知晓安全规程中的各项措施及制度。

第四十一条教育学生实习过程中尤其是野外作业时,不单独外出,在企业、工厂、实验室实习时在不经指导老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自作主张进行操作,必要时应要求学生签署安全协议。

第四十二条学院实习领导小组应经过调查研究,了解实习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实习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新疆师范大学

2012年10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