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地科院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3158

附件2

新疆师范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华东师范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学籍、培养模式及选拔方式

2012年起,新疆师范大学每学年从思想政治教育、法学、公共事业管理、汉语言文学、学前教育、历史学、英语、特殊教育、生物技术、地理信息、对外汉语、物理专业选派二年级优秀本科生到华东师范大学交流学习。总人数不超过20名,每个专业推荐学生不超过3名。每年选派1次,学习期限为一学年(当年度秋季学期到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如果联合培养专业和人数需要调整,由两校协商决定。

1. 联合培养学生由新疆师范大学负责招生和录取,学生的学籍身份在新疆师范大学;联合培养学生二年级到华东师范大学学习,其余时间在新疆师范大学所在专业学习。一年培养期结束时,华东师范大学将联合培养生的一年学籍档案移交新疆师范大学。联合培养学生若出现中途退学、休学等情况,则不再保留联合培养资格,其学籍管理按新疆师范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2. 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具体由新疆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各相关学院组织实施。学生选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选拔:

1、思想品德端正,维护民族团结,品学兼优的2012级在校本科学生;

2、在校期间总成绩在该专业同班学生中排名前五;所有科目无补考记录;

3、专业课成绩优秀,各专业课程成绩不低于80分;去中国科技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学习的学生,高等数学成绩不低于80分;民语言系列少数民族学生需取得HSK8级及以上证书或MHK三甲证书;

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教务处对于学院报送学生进行英语笔试与面试,择优确定学生。

二、课程修读

联合培养学生的课程修读,按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培养方案执行。具体要求为:

新疆师范大学学生在华东师范大学进行培养时,不单独编班,穿插到华东师范大学同年级相应专业班级中,并按照华东师范大学的专业培养计划修读相应的课程。新疆师范大学学生按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的同等要求进行选课、学习和考核。学习结束后,由华东师范大学出具学生学习成绩单并加盖华东师范大学教务处公章。

三、学费、住宿及医疗保险

1.联合培养学生按新疆师范大学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每学年在新疆师范大学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学费,新疆师范大学负责收缴并在商定的时间统一划拨华东师范大学。

2.联合培养学生按新疆师范大学住宿费标准缴纳住宿费,每学年在新疆师范大学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住宿费,新疆师范大学负责收缴并在商定的时间统一划拨华东师范大学。

3.联合培养学生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期间,由华东师范大学为其配发校园一卡通,在日常生活和学习活动中享受华东师范大学学生的同等待遇。

4.联合培养学生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在新疆师范大学统一办理,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期间,如发生医疗或遇意外伤害,就诊费用先由学生自行承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相关程序办理。

四、教育管理

1.联合培养学生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期间,由华东师范大学负责教育管理工作,华东师范大学对联合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以及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每年进行考核并作记录,并在学习结束时将有关材料转交给新疆师范大学。

2.对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联合培养学生,按照华东师范大学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同时通报新疆师范大学。

3.学生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人身意外,两校即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4.联合培养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随学生的就读进行迁转。

5.华东师范大学和新疆师范大学将联合培养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五、淘汰机制

学生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期间,由华东师范大学对学生进行考核,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联合培养资格,空缺的名额不再增补:

1.同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数占所选课程数比例超过30%

2.严重违反华东师范大学相关管理规定者。

六、毕业资格审核

联合培养学生毕业时,新疆师范大学依据两校联合制定的培养方案及学生本人修读的课程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对符合新疆师范大学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向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其它

1. 其他未尽事宜由两校进一步协商解决。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新疆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华东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试行4年。

说明:

1.联合培养学生每学年在新疆师范大学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将学费交到计财处,未足额缴纳学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联合培养资格。

2.联合培养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随学生的就读进行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