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及毕业论文经费

发布者:地科院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570

新疆师范大学本科生实习经费及毕业论文经费

管理使用办法(修订)

实习与毕业论文是我校本科生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提升各类实习效果,强化实践育人,合理有效的使用实习经费及毕业论文经费(以下简称各类费用),以确保实习与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广泛征求各学院与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各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使用原则。各学院应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做到公开、合理和透明,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各类费用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专业实习经费的申请和使用;教务处负责专业实习经费的审核和监督;计财处负责专业实习经费的拨付。

    第三条 各类费用的领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新疆师范大学财务制度进行。

  2. 各类费用的构成与支出范围

    第四条 实习经费

    实习经费主要指按照我校新版人才培养方案,除实习支教以外的各类实习费用,包含专业实习费、野外实习费、生产实习费、教育(专业)见习费、专业研习费和参观实习费等,经费标准见附件。

    支出项目范围主要有:交通费、住宿费、保险费、校外教师指导费、材料复印费、入场(园)体检费等实习相关费用。

    第五条 毕业论文经费

    毕业论文分理论性论文和实验性论文两种,理论性论文经费标准为70/每人,包括论文打印费30元,论文指导费、答辩费40元;实验性论文经费标准采用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300/每人,包括论文打印费30元,论文指导费、答辩费40元,材料费230元。

    支出项目主要为:打印费、复印费、教师指导费和材料费。

  3. 各类费用的领取与拨付

    第六条 每年11月份的第1-2周,各学院向教务处提交各类费用预算申请,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将各类费用统一拨付至相应学院,由学院负责各类费用的支出与核销。

    第七条 各类费用应据实使用,经费开销少于拨付标准时,按实际开销办理领取手续,剩余经费留作下一年度实习经费;经费开销超过拨付标准时,由学院自行协调解决。

    第八条 为使学院能及时领到实习经费,需预借大额经费(3万元以上)者,须提前一天通知计财处结算中心。

  4. 各类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各学院在实习开展前两周应向教务处提交详细的实习计划、实习分配表和实习基地信息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的需提前向教务处报备,教务处将根据实习计划进行抽查,对未按计划执行或违反实习规定的学院,教务处将视具体情况核减下一年度费用。

    第十条 各学院在领取各类费用时,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在计财处办理手续。申请经费前要认真审核未缴纳学费学生名单,计财处负责对未缴纳学费学生名单进行再次审核。

    第十一条 各类费用的领取原则上直接打入学生的银行卡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学院留用部分实习费用的,须同时向教务处和计财处进行申请,做好学生解释工作,留用费用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总实习经费的30%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领用费用的人员应尽可能减少现金开支,多用非现金方式进行支付;领取现金后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第十三条 各类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学院须向教务处提交总结材料和经费自查报告,如遇寒暑假,可顺延至下一学期。

  5. 其它

    第十四条 未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参加学院安排的各类实习、毕业论文撰写及答辩工作,但所需费用由学生自行解决,实习成绩及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录入学生学籍登记表,学院不得为未缴纳学费的学生垫支相关费用。欠费学生实习及毕业论文工作中发生的与指导教师、实习学校相关费用均由学院经费垫支。学生于毕业前两周缴清学费的,学院可补发其各类费用,逾期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在实习过程中,如有实习单位向我校学生发放工资的,各学院不得向学生收回;如有实习单位向学院提供实习经费补助的必须用于学生的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自主实习和在学校内部实习的学生不予发放实习经费。

  6.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计财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师范大学各类实习费用及毕业论文费用领取及报销办法》(新师教字[2007]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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