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2012年试行稿)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学院教师投身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全院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全院范围内创造一个良好、浓厚、竞争的教学工作氛围,更加巩固教学的地位,学院决定对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共包括六项奖励,具体名称为: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结题奖,教学研究论文、论著奖,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立项、结项奖,教师指导奖,实验教学项目改革奖,公开课、新课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人员均为我院在职人员。
第四条教学奖励基金由学院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1. 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结题奖
教职工以学院或学校名义、并以主持人身份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获准立项后根据级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结题奖
类型 | 国家级(元) | 省部级(元) | 校级(元) |
立项 | 5000 | 3000 | 1000 |
结题 | 3000 | 2000 | 500 |
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结题后,学院将给予结题奖励。对于没有按期结题的项目,每推迟一个月,奖金递减8%,推迟一年结题的项目不发放结题奖。
2. 教学研究论文、论著奖
教职工以学院或学校名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目录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或教材等,每篇论文或每部论著按学校奖励金额的50%再配套。
3.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立项、结项奖
3.1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个人项目立项奖
教职工以学院或学校名义、并以主持人身份申报的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如:教学名师、教学能手等,获准立项后根据级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个人项目立项奖
奖励级别 奖励等级 | 国家级 (元) | 自治区级 (元) | 校级 (元) |
特等奖 | 8000 | 5000 | 2500 |
一等奖 | 7500 | 4500 | 2000 |
二等奖 | 7000 | 4000 | 1500 |
三等奖 | 6500 | 3500 | 1000 |
优秀奖 | 6000 | 3000 | 500 |
对于新增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个人奖励,将按照学校的标准,学院予以再奖励。
3.2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集体项目立项、结项奖
以学院为单位组织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由学校、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选;凡获得校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我院进行再奖励,参与人员具体奖励细则由项目组织者自行商议,具体奖励额度为:
集体项目立项奖
类型 | 国家级(元) | 省部级(元) | 校级(元) |
精品课程 | 15000 | 10000 | 8000 |
教学团队 | 15000 | 10000 | 8000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15000 | 10000 | 8000 |
学科建设立项奖
奖励类别 项目名称 | 新增自治区紧缺人才专业(元) | 国家级特色专业 (元) | 新增本科专业(元) |
立项奖 | 20000 | 20000 | 20000 |
教学成果立项奖
奖励级别 奖励等级 | 国家级 (元) | 自治区级(元) | 校级 (元) |
特等奖 | 20000 | 14000 | 9000 |
一等奖 | 18000 | 12000 | 7000 |
二等奖 | 16000 | 11000 | 6000 |
三等奖 | 15000 | 10000 | 5000 |
结题奖
类型 | 国家级(元) | 省部级(元) | 校级(元) |
教学成果 | 5000 | 3000 | 1000 |
教学团队 | 5000 | 3000 | 1000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5000 | 3000 | 1000 |
精品课程 | 5000 | 3000 | 1000 |
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结题后,学院将给予结题奖励。对于没有按期结题的项目,每推迟一个月,奖金递减8%,推迟一年结题的项目不发放结题奖。
4. 教师指导奖
4.1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比赛并获奖
我院教师指导研究生或者本科生参加各类比赛并获奖,学院对指导教师进行再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
奖励级别 奖励等级 | 国家级 (元) | 自治区级 (元) | 校级 (元) |
特等奖 | 10000 | 7000 | 3000 |
一等奖 | 9500 | 6500 | 2500 |
二等奖 | 9000 | 6000 | 2000 |
三等奖 | 8500 | 5500 | 1500 |
优秀奖 | 8000 | 5000 | 1000 |
本奖励仅限于指导教师,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
4.2指导学生论文并获奖
指导的研究生获得自治区优秀论文奖,每篇奖励1000元;获得校级以上本科毕业生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称号,每篇奖励200元。本奖励仅限于指导教师,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
4.3荣誉称号奖
学院教职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管理先进等各类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等级 | 奖励额度(元) |
国家级 | 3000 |
自治区级 | 2000 |
校级 | 1200 |
4、实验教学项目改革奖
以本科课程教学实验为主,组织完成研究性实验方案并实施,推广应用1年,由学校和学院教学督导组考核评议通过。每项实验项目奖励2000元。
5、公开课奖励
对于学院组织安排的公开课,奖励授课教师每次200元。
第三章 其它
1、每年的教学成果奖励于次年的上半年兑现,获奖教师根据学院安排的申报期自主申请,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决定。对于未列入的其它形式的教学方面的奖励,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研究后给出相应的决定。对于没有按时上报或上报材料不全的成果,学院不予兑现(外出进修等特殊情况除外),责任由申报者自负。
2、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教职工监督。对于拟奖励的教学成果学院予以公示;凡对公示的成果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公示之日起五日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和亲笔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评审委员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对于异议进行调查落实,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3、公示期结束之后,获奖项目、获奖者名单、奖励金额等由学院正式公布并及时兑现。
4、教学成果各类奖励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5、教学成果各类奖励获奖第一单位必须为“新疆师范大学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集体获奖项目主持人负责提出科学、公平、合理的奖金分配办法进行再分配,分配结果经所有获奖者签字确认后报学院备案。
6、以上各级各类奖励金额累计每年最多不超过2万元。
7、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