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第八次教职工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关于教师调课的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者:地科院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433

新疆师范大学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

第八次教职工大会暨工会会员大会

关于教师调课的管理规定(修订)

根据新疆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新师校字[2005]8号)“第五章教学纪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教师课题任务多、野外任务重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细化学校相关规定中的环节,加强学院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调课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教师应认真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每学期课程表一经排定,没有因公等特别原因,一般不得变更。

二、调停课界定

教师个人、教师与教师之间不得私自调课,符合下列特殊情况方可申请调课:

1. 因公出差;

2. 因病确实不能坚持上课者;

3. 因本人或直系亲属重大事件确需本人处理者;

4. 学校、学院的重大活动需调课的。

三、申请调课程序

1. 教师本人认真填写调课通知单相关内容:班级、任课教师、填写日期、课程名称、调课原因、原上课时间及拟调整时间等。

2. 教师本人将调课通知单交所在系部,由系主任审核签字。

3. 教师本人将调课通知单交学院,经教学副院长审批签字后,一份连同相关证明交所在系留存备查,两份交学院。

4. 调课申请单原则上至少提前三天,由调课教师本人办理。

5.如临时突发性原因不能提前办理而影响第二天正常授课的,可由他人代办,但必须同时电话通知教学督导(学院在学期初公布)、教学班级、相关系主任、学院教学秘书及教学副院长。

6.不接受电话请假、口头要求及纸条等信息。

7. 因病调课需出示社区(含)及以上医院证明;

8. 因公调课须出示相关报告或证明。

四、调课的管理与检查

1教师调课,每学期同班级同一门课程不得超过总学时的五分之一。若调课超过规定学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超过部分每学时扣除教学津贴的1/2;若调课未补课,视为教学事故,扣除未补课的学时,并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处理。(原版:因私调课,每学期同班级同一课程不得超过总学时的五分之一。因公事调课,每学期不得超过6次,12学时。)

2. 调课率是衡量教学秩序稳定及管理水平的指标之一,应严格控制调课次数,系部调课率(系部调课学时数/系部教学学时数总和)作为对系部教学秩序考核的重要指标;教师调课率(教师调课学时数/教师教学学时数总和)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3. 各系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本系的调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调课较多,需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并把检查结果报学院。

4. 学院每学期将对全院的调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5.对于新学期即将承担的教学任务,每位教师必须事先与系部充分沟通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能够完整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及合适的授课时间。一旦新学期教学任务实施,原则上将不再接受更换任课教师、地点或授课时间,由此导致的教学事故由教师本人承担。

6. 凡未事先办理调课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者,一律视为教学事故,按照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201557

  

附件:

新疆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新师校字[2005]8

第五章教学纪律

  

第九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人代课或缺课。任课教师如果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要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满后要予以补课;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者,必须向学院及学校人事处请假,教师所在学院负责指派其他教师代课。

第十条 教师因故调、停课在一周以内的,必须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同意;调、停课在一周以上的,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后,由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获得同意后,方可调、停课。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按进度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每个教师都应服从校、院、系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