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地科院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468

新师校字〔201772


  


  

  


新疆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暂行)

(经2017526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工程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自治区重点专业、校级优势特色专业)、课程建设与资源共享(校级精品课程升级为区级或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优秀教学成果、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名师、教学能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建设内容。

第三条学校设立教学工程专项资金,按照《新疆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教务处代表学校,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的实际和需要,负责教学工程的计划、组织和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教学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展示、宣传学校教学工程建设成效。

第五条各学院(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学院(单位)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统筹落实学院(单位)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按期向教务处报送本学院(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六条教学工程项目承担学院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务处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本学院(单位)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

第七条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实施,把握进度和质量水平;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完成项目结项;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专家等组成,负责教学工程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及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立项的教学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教学工程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十条学校发布教学工程项目指南,学院或单位依照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指南;

(二)学院或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形成立项建议方案;

(四)学校教学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验收结束后,由学校教学工程评审委员会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教学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各学院(单位)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成效纳入学校党政考核范围,每年报学校组织、人事等部门。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627

  

  

  

  

  

  

  

抄送:教务处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73日印发

共印:汉文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