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管理中心研究人员工作守则

发布者:地科院发布时间:2018-03-27浏览次数:481

规章制度清单:

1. 实验管理中心研究人员工作守则

2. 实验管理中心管理(技术)人员工作条例

3. 实验管理中心科研课题进室管理制度

4. 新疆干旱区湖泊环境与资源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与开放课题管理制度

5. 新疆干旱区湖泊环境与资源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6. 实验管理中心设备和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7. 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则

8. 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9. 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10. 实验管理中心安全保卫及清洁卫生制度

11. 实验管理中心防火安全规则

  


实验管理中心研究人员工作守则

1.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必须承认并严格遵守重点学科实验室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义务维护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

2.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日常活动(如学术交流、清洁大扫除等)。

3.实验室钥匙为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研究室的通行证,不得自行复制和转借。钥匙的持有者应对本实验室的安全负责。领取钥匙时要向办公室交押金,离开实验室时,凭钥匙取回押金。临时辅助人员必须在实验室连续工作3个月以后,由课题负责人作保,方可持有钥匙。作保人员应对该临时人员在实验室的活动负责。

4.每位科研人员应在其所分配的工作台面上活动,不得占用他人工作台面,特殊需要者应提前与所涉及的人员商量。除公共设备外的实验仪器、器材一律自备、自存、自配、自用,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的试剂、器材。

5.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登记时要记录仪器使用和完好情况。凡对拟使用的仪器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人员或相关专家。发现仪器有故障者,应立即停机并向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公共仪器的维修经费由使用损坏者所在课题组和重点实验室共同承担,其支付比例与方式,详见《实验室关于损坏仪器设备、设施赔偿及处罚办法》。凡属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由违犯者所在课题组承担全部维修费,并对违犯者处以一定的罚款。罚款费由该课题组负责收缴,实验室原则上不对个人。

6.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7.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课题自带者除外)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诸如野外、温室取样,到别的实验室分析)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保持各室整洁不得向下水槽乱扔废纸、污物。

8.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实验管理中心管理(技术)人员工作条例

1.实验管理中心管理(技术)人员应按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 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实验室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办事,管理好仪器设备。

3. 对进室的客座研究人员要以诚相待,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

4. 做好进出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使用等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5. 定时进行仪器的维护、保养,仪器出现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并要及时登记维护、保养和维修情况,保证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6. 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7. 仪器管理(技术)人员要熟悉所有公共仪器的性能、操作,具有一般故障排除、校验和维护的能力。

8. 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无故不得迟到、早退、缺勤。凡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者均应请假。


实验管理中心科研课题进室管理制度

1. 积极吸引广大科研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 任何进入实验室的课题,都必须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提交科研项目进室工作申请书,进室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主任签定进室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室开展工作。

3. 进室课题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工作台面上工作,不得占用其他工作台面,特殊需要者应通过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前与所涉及分室进行协商。

4. 进室课题必须按进室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进室研究人员、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来执行。如有变动应向实验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从事与申请课题无关的其它科研、实验活动。

5. 进室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强烈的主人翁意识。为了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积极支持已获准入室课题的导师所带博士、硕士研究生进室完成毕业论文,但不直接受理研究生的入室申请。研究生进室协助导师进行科研工作,须由已获准入室的导师的推荐并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才能入室。本科生一般不得单独在研究室从事科研活动。

6. 进室课题必须按申请时间使用实验室。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实验室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课题结束后,应及时与实验室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离室手续。

7. 根据进室课题的研究内容发表的论文、获得的成果,要及时向实验室提交有关论文及成果证明材料。本学院研究人员须将新疆师范大学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作为第一权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新疆干旱区湖泊环境与资源实验室作为第二权属单位,并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新疆干旱区湖泊环境与资源实验室基金资助(版面费由实验室或实验室基金支付的须为第一标注);工作单位为外单位者,须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新疆干旱区湖泊环境与资源实验室基金资助(版面费由实验室或实验室基金支付的须为第一标注)。


新疆干旱区湖泊环境与资源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与开放课题管理制度

1. 实验室将设立开放课题基金,并每年公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2. 获准本室开放课题并来实验室做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的人员,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

3. 开放课题经费可由客座人员完全自带经费、实验室部分资助和实验室资助三种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实验室与客座人员单位协商确定。

4. 申请开放课题客座人员,首先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提出研究内容与目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计划和预期结果。申请书每年3月份、9月份寄到或送到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来室工作。

5. 开放对象:高校科研机构及高新技术企业中相当硕士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有关教学和科研工作者,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及其研究生等,均可按《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申请来室进行科研工作。对高层次中青年人才如博士后、博士等优先开放。

6. 来本室工作的客座人员应是开放课题申请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一个课题限一年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要延长者,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课题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换人。

7. 客座人员来室后,应及时与开放课题负责人讨论课题执行计划及仪器使用,药品消耗和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经开放课题负责人同意后开始执行。

8. 在执行研究计划中,客座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计划,如遇特殊情况,不更改会影响研究结果时,经开放课题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按新计划执行。

9. 客座人员在进室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课题负责人协商处理。

10. 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达到预期结果,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客座人员每季度应向实验室递交经开放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季度工作报告。

11. 客座人员在执行课题期间,需回原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学术活动,经同意后方可成行,其旅差费由原单位报销。

12.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它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13.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免费提供住房,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留宿他人,遵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14.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要执行请销假制度。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15. 研究成果的管理:客座人员所获得的成果原则上由本室与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论文,外单位的须注明获得本实验室资助,本校则必须有本实验室署名。成果鉴定、成果归属和申请奖励工作由本室和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新疆干旱区湖泊环境与资源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开放基金主要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和新疆师范大学所拨发的开放经费,开放经费用以资助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为使开放经费使用好,特制订管理条例如下:

一、开放对象

1.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它科技部门的研究人员均可受实验室委托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

2.根据工作需要,应本实验室主任邀请来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3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工作的科研人员

4. 现有在研国家级课题的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在资助范围内,国家级课题结题后可申请。

二、重点开放基金的申请

1. 申请者根据每年年初本重点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向本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出开放课题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开放课题申请书;

2. 本重点实验室聘请同行专家对申请课题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 本重点实验室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开放课题及资助金额;

4. 获得资助的申请者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填写并提交目标任务书,并与本重点实验室签订开放课题实施合同书。

三、开放基金使用范围

项目立项后,主持人应编制经费预算表,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经费开支具体包括:

1.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版面费、材料费、实验费、差旅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添置费等

2.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制费等

3.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

4.实验室公共性开支、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业务管理费等

5. 开放基金课题研究经费主要按发表学术论文的级别和篇数给予支付。

四、开放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1.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23年(具体期限按获准资助课题的批准书规定为准),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点课题,可分阶段申请;

2.开放课题经费资助额度为25万。经费分年度拨付,执行期为二年的,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50%;执行期为三年的,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20%。每个获准项目,经费的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限额使用;

3.本年度批准的项目基金结束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4.课题负责人每半年向本重点实验室报告一次课题进展情况。应在每年115日前向本重点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研究年度报告、本年度发表论文的抽印本(或复印本)和成果鉴定的证书;

5.如检查发现研究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报学术委员会。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退回重点实验室基金管理办公室

6.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实验室主任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7.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课题组应于2个月内向本重点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以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8.实验室每年评选出12项优秀研究成果,并纳入下一次资助计划,优先获得滚动资助;

9. 鼓励外单位与我室有关研究人员联合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共享;

10. 凡利用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学者、外单位竞聘上岗人员、使用本重点实验室设备以及以其它方式与实验室的科研合作者,以本重点实验室为第一权属单位的相关成果,均可享受与本校教职工相同的奖励待遇;

11. 结题时,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个(条件1必须满足):

1)完成任务书中各项要求—至少一篇权威核心(同一篇论文中英文不重复计算);

2)申请者必须至少申报一次省部级以上课题;

3)出版与开放基金课题相关的专著或教材一部;

12.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均须将本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权属单位;获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在发表文章时应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新疆干旱区湖泊环境与资源实验室(Xinjiang Laboratory of Lake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in Arid Zone)基金资助” (版面费由实验室或实验室基金支付的须为第一标注)。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新疆干旱区湖泊环境与资源实验室负责解释。


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和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

1.野外便携式仪器设备借用时间不超过20天,实验室使用时间不超过1个月。逾期,扣500/天。

2.野外便携式仪器设备借用必须交纳押金,按仪器总金额的5%收取。仪器按时间归还,如数退押金。仪器设备出现损坏等情况,由借用仪器设备本人承担维修。

3.野外便携式仪器借用和实验室使用必须由课题负责人本人提交纸质申请和网上提交申请。提交申请表程序:先从网上填写申请表—下载打印—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负责实验老师签字—学院主管实验室负责人签字—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交重点实验室秘书和实验老师备案。

4.野外便携式仪器借用和实验室使用申请时,必须提前10天申请,同时必须提供项目立项通知书、野外计划安排、实验室测试项目计划安排;实验结束后,提供相关工作照片。

5.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借用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申请优先资助安排顺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国家级课题、自治区级课题、校级课题、横向课题。同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不能轮流续借。一个课题负责人主持多项课题,只能优先资助安排一次。

  

  

  

  

  

  

  

  

  


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则

1.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与设施均责任到人,其使用要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在借出、归还时课题负责人和实验室仪器管理员双方共同验收仪器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在登记表上签字;哪方验收不好,出现问题哪方负责。

2.实验室所有仪器实行分室管理,重点学科内部开放使用。室内仪器设备由相关课题分室管理。严禁带出实验室,外借室外课题使用,但对所有进室课题开放服务,仪器的使用(原则上)不收费,任何分室在使用其它分室管理的仪器设备时,应提前与有关分室负责人协商、预约使用,相互使用不准收费,更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其它分室使用自己分室管理的仪器。

3.适宜室外的仪器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对校内外所有科研人员开放服务,进室课题使用(原则上)也不收费,非进室课题使用只收取成本及服务费,其收费用于补偿实验室的仪器维修和管理人员劳务补贴。

4.仪器设备有为全校科研服务和社会服务的义务,其服务方式为收费服务,用于仪器消耗性部件补充、配件更新等,对科研服务的收费原则是低收费。

5.任何使用者在使用任何仪器前必须首先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经实验室仪器管理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上机操作一定要严格遵守各仪器的操作规程,未按要求强行上机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将视为违章作业,一切后果自负;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相关专家。

6.实验室配备专职仪器管理人员。作为仪器管理人员,一要熟悉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二要懂得各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三要熟知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校验及维护常识。

7.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8.发现仪器有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用后切断电源、水源,各种按钮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锁好门窗。

9.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10. 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只能是复印件。

11.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

12. 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借用制度

1. 实验室仪器、设备、工具等任何人不准擅自带出实验室。如需借室外使用,应办理借用手续。

2. 院内人员借用本实验室设备须由实验室主任批准,设备管理人员经办。

3. 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一般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设备管理人员经办。借用贵重仪器,由双方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批准,实验室主任签字,设备管理人员经办。

4. 一般设备借出校外者,由主管副院长批准,报校教务处设备科备案。贵重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由借用单位负责人书写借用函及保证书,签字盖章后报校教务处设备科批准。必要时,保管人员应随设备同行。

5. 设备借出和还回时,保管人员和借用人员要互相确认设备的完好情况,明确责任。


实验管理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1. 实验室的设备都是国家财产,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精心保管,按操作规程使用,防止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2.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备案,作为考核鉴定的参考资料。

3. 由于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

4. 对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具体赔偿办法:教学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时,按新旧程度酌情赔偿;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时,按设备价值及新旧程度折算赔偿;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态度恶劣者从严处理;损失 5000 元以下报物资实验室处审批,损失 5000 元以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实验管理中心安全保卫及清洁卫生制度

1. 严格执行门卫出入制度。

2.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烧水、做饭。

3. 严格看管好门户、水电、各种气瓶,下班前应检查仪器电源是否关闭,关好窗户,锁好门。

4. 实验室各房间的指定负责人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大型仪器设备应责任到人。

 5. 各个分室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对易燃、易爆、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做好防范措施,未用完的药品应严格按其性质注明标签存放箱柜内加锁严格保管。

 6. 在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7. 实验室预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各研究分室或各课题组要指派专人负责与管理,其管理人员均应参加学校安全消防的培训。

 8. 防盗是全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人人必须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9. 凡持有本大楼钥匙、本实验室钥匙和进入开启自动门卡的人员,均不得将钥匙和入门密码卡转借他人。

 10. 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未经允许本室工作人员也不得带非本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

 11. 如遇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大楼外或本楼层总水伐;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12. 下班或节假日,各个研究分室或各个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并留专人值班。节假日需要加班的人员,必须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登记并明确加班期间的水、电、火、盗等安全责任,做好安全记录。

 13. 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做到台面、室内整洁卫生。

 14. 如有违犯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实验管理中心防火安全规则

1.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火、做饭。

2. 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3. 电炉、电烘箱要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

4.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体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5.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6. 实验室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有危害气体的实验,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

7. 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各分室指派专人保管。

8. 下班或节假日各分室或各课题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